一级建筑师《建筑经济及施工》学习资料:第三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7
中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大中城市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即:方案阶段、施工图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㈠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㈡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㈢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初设的深度要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㈣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①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②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③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④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