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10
中住建部发布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建部发布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征求意见稿如下:
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配备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一级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C1ass1 ConsultantEngineer,二级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 Class2 Consultant Engineer 。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俾、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或髙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ˉ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
册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规定撒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依据职开展工作,在其本人工作成果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对不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分别处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注册证书等,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翰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承担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贲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实务》为3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酌情减少。
第六条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村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商考定点学校。
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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