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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章节考点: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19

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

  ●历年没有出过考题或出题很少的内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第一个考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P63~64)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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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时,可免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4.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第二个考点:监理工程师的初始、延续、变更注册(P64~65)

  1.监理工程师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需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2)需提供的材料:◆延续注册申请表;◆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个考点: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P66)

  由于权利、义务的内容容易混淆,故两者放在一起对照学习。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位48学时,共计9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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