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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讲义:第六章第六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11

第六节 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一、施工分包合同概述

  (一)施工的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1. 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2. 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

  主要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条款的规定:

  (1) 分包人的收入

  (2) 保险责任

  (3) 施工组织

  (4) 分包人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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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包工程施工的管理职责

  1. 发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接受承包人投标书内说明的某工程部分准备分包, 即同意此部分工程由分包人完成。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欲将某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仍需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2. 监理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然而分包工程仍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仍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3. 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二、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订立分包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二)分包工程施工应满足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三)承包人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的协助条件

  三、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承包人协调管理的指令

  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及自己施工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确保分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 承包人的指令

  由于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因此承包人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指示来实现。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指令。

  2. 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发包人或监理人就分包工程施工的有关指令和决定应发送给承包人。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就分包工程发布的指示后,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范围,并及时以书面确认的形式转发给分包人令他遵照执行。

  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分包合同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就分包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所有指令,但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当分包人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人同意才可实施。合同内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一是分包工程现场施工的协调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同一时间分包人分别接到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出的两个有冲突的施工指令,则会造成现场管理的混乱;二是监理人的指令可能需要承包人对总包工程的施工与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协调后才能有序进行;三是分包人只与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指令而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情况时,无权向承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二)计量与支付

  1. 工程量计量

  无论监理人参与或不参与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均需在每一计量周期通知分包人共同对分包工程量进行计量。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作为分包人获得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 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依据计量确认的分包工程量,乘以总承包合同相应的单价计算的金额,纳入支付申请书内。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再按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

  (三)变更管理

  分包工程的变更可能来源于监理人通知并经承包人确认的指令,也可能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发出的指令。变更的范围和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与总承包合同规定相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四)分包工程的竣工管理

  1. 竣工验收

  (1) 发包人组织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 承包人验收

  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直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自行验收。

  (3)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 分包工程的移交

  (1)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 分包工程的移交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 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由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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