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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要考点(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0

  P37页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的原则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睥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责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时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一段要重点看) P38页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2.3的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P41(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P42一合同终止概述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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