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精华考点:第二章第三节工程保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16
中第三节 工程保险
一、 保险概述
1、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3、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 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险种
1、广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狭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投标人:国外是承包商;《2013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共同向示范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被保险人: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3)、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暴雨、洪水、冰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大破坏力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爆炸)
4)、除外责任:①设计失误引起的;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锈蚀、氧化、大气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盘点发现的短缺;⑦、另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险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5)、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3、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1)、除外责任: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等引起的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2)、保险期限:通常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三、 保险合同管理
1、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1)、选择保险人时一般至少考虑安全、服务、成本三项因素。
2、保险索赔:
1)、投标人提供必要地、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人的索赔资格,证明索赔能够成立且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索赔证据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
3)、要计算损失大小。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只能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