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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习题(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9

  【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高层住宅楼,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房地产公司在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书中提出了桩基础工程、防水工程等的分包计划。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房地产公司考虑到过多分包可能会影响工期,只同意桩基础工程的分包,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坚持都应分包。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监理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十分注重现场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了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及执行施工方案情况;

  (3)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在工程深基坑开挖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分包单位制定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购房者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某楼层的使用功能进行调整(工程变更)。

  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时,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无法按施工合同及时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于未得到房地产公司的付款,从而也没有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

  该房地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还是先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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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有关规定,应先选定监理单位。因为先选定监理单位,可以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有利于优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

  2.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桩基础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分包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不正确。

  理由: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除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因此,房产公司不应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法分包。

  3.根据现行法规、规章,试指出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中不完备的内容。

  3、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中需补充的内容:

  第(1)条中,补充“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第(2)条中,补充“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第(3)条中,补充“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深基坑开挖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写出正确的做法。

  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

  理由:(1)施工前,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2)施工现场无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

  5.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按什么程序处理?

  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方(房产公司)应在工程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的通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应将拟提出的工程变更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一部分具体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4)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实施。

  6.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于未收到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而未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不正确。

  因为房产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两者在付款上没有前因后果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不能成为其不向分包单位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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