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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提炼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02

  一、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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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核实计量无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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