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考点:第十五考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3
中第十五考点、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缺陷:可分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和永久质量缺陷,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又可分为可整改质量
缺陷和不可整改质量缺陷。
2、常见工程质量缺陷的成因有: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地勘数据失真;设计差错;施工与管理不到位;操作工人素质差;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自然环境因素;盲目抢工;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对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后,项目签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4)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6)处理记录整理归挡。
4、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相关的法律法规;
2)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资料;
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
6、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订。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鉴定验收。目的是消除质量缺陷,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后续施工的正常进行。
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
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包括:修补处理;返工处理;不做处理。
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缺陷,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9、选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决策方法:
试验验证、定期观测、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10、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