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护士执业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专题
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
11010800WS-XK-002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护士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
行使依据 |
1、《护士条例》第九、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
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
受理条件 |
序号 |
受理条件 |
受理依据 |
受理材料 |
1 |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可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海淀区卫生计生委递交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及延续注册申请 |
《护士条例》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计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计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计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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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变更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有机构公章);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前来办理需提交);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护士延续注册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有机构公章)。授权委托书(集体办理时提交);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批量审批单》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7个工作日,延续注册3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邮编:100085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10-52808206 |
办理权限 |
初审,终审 |
监督电话 |
服务表格:
北京海淀区护士执业变更注册须知
北京市海淀区护士执业延续注册须知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下载(附填表说明)
北京市海淀区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批量审批单下载
北京市海淀区护士变更注册申请批量审批单下载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下载
北京市护士信息查询入口
办事流程:
岗位说明: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承诺期限 |
1 |
受理岗 |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
行政审批科窗口工作人员 |
无 |
2 |
审核岗 |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
行政审批科科长 |
无 |
3 |
审核岗 |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
主管局长 |
无 |
4 |
审批岗 |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局长 |
无 |
5 |
制证岗 |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
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