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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健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

来源 :广西卫健委 2019-07-1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

  (一)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管理层级有关工作。根据国发〔2019〕6号文件精神,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将护士执业注册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等平台同步更新并公布。

  (二)继续做好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管理层级有关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卫发〔2015〕31号)要求,结合全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在减少群众跑腿、方便群众办事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我委决定继续委托下放原有部分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管理层级。

  本次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管理层级调整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委直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工作,负责由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变更注册工作,负责全区护士的换证工作。各设区市的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级批准设立或由本级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受委托负责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等)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等各项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级批准或由本级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等各项工作。

  二、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优化有关工作

  (一)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材料。根据国卫医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结合桂政办发〔2019〕27号和桂数函〔2019〕51号文件有关要求,全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实现“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同时,护士执业注册减并有关证明材料,一是护士首次(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和换证注册不再要求提交《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二是护士首次(重新)注册不再要求提交临床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或临床实习证明,不再要求提交护理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三是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时,不再要求提交报刊遗失声明;四是护士变更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交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流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我委已制定全区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细化护士执业注册事项各办事子项的具体服务情形,实现自治区、市和县级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化办理。

  三、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是本地区和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委托下放)工作承接方案,明确内部审批工作流程,建立许可审查制度,明确人员岗位管理职责,对涉及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审批和信息录入的关键岗位和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管理。我委就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与护士执业注册实际工作开展研究,将适时组织专题督导调研。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组织本辖区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护士执业注册业务培训,加大相关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对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三)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的政务信息公开和宣贯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依法依规执业意识,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处理,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根据本次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管理层级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将调整完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审批权限。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对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秘钥工作盘的持有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并由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后于2019年5月1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备我委医政医管处。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秘钥工作盘相关操作将另行通知。

  (二)对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行政审批局的协调,做好本次护士执业注册调整工作。本通知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抄送至同级行政审批局。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委有关业务处室联系。

  委医政医管处 郑冬、周晓露

  电话:0771-2803623、2819522

  传真:0771-2623129 邮箱:gxwjwyzc@126.com

  委法规处(审批办) 钟淑芳、孔令乾

  电话:0771-5595813

  传真:0771-5595816

  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

  电话:010-62197928。

  附件:1.县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秘钥工作盘摸底情况统计表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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