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26
中《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 1 )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 2 )熟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 3 )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 4 )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 5 )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 6 )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一、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海防法》第95条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 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 海洋生物资源、危害 人体健康、妨害 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 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 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3、滨海湿地:指低潮 时水深浅于六米 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 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4、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二、熟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1、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
第20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的海洋生态系统 ,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 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 和自然景观 。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2、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和条件(第21、22条)
第21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 省级 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 批准。
【例题】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A 红树林
B 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C 海洋生物生存区域
D海湾
答案:AD
解析: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BC没有前提条件。
第22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
第23条 凡具有特殊 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 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 管理。
4、海洋生态保护
第24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25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26条 开发海岛 及周围海域的资源 ,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例题】对于开发海盗及周围海域资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可以在开发海岛时填海造地
B 可以在开发海岛时种植景观树木
C 可以将海岛的岸滩开发为宾馆公寓区
D 可以在海岛周边海域开展生态旅游
答案:BD
解析:注意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的要求
第27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 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
第28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 ,应当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例题】下列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是
A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B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
C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
D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
答案:D
解析:注意海环法中只有D规定了环评。
三、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30 条
入海排污口 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 设区的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 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 ,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 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禁止 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 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 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五、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第34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35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36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例题】
下列哪些废物不得向海洋排放()
A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
B热废水
C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D含重金属的废水
答案:C
解析:掌握禁止排放、限制排放的不同类别
六、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第 42 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 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 43 条 (2014年修订)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 44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45 条 禁止 在沿海陆域内 新建 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 46 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 在海岸采挖砂石 。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焚题库】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考生+考前密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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