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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知识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1

  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第35条和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30条都对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渎职罪)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有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题】 根据《环评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

  A 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后,环保部门可以并处罚款

  B 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后,环保部门应当并处罚款

  C 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后,环保部门不再处以罚款

  D 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后,环保部门可以单处罚款

  答案:C

  解析:罚款仅是在逾期不补办手续时才作出的处罚。而补办手续的则不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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