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领导干部考试法律知识民法考点: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04
中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通过与所有人约定或者依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所有人的财产上所设立的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限制性支配权。
我国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排他性支配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不是为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是以担保物的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凭借担保物权,处分担保物,取得价金,从价金中优先受偿,清偿债务。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标识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著作权等,基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标识类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性:
(1)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该项知识产权,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2)地域性。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是否授予这种专有权,视这一国家的法律而定,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中的大部分权利不是永恒的权利,都有法定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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