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领导干部考试法律知识民法考点: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04
中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其特征为: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其特征为:与特定的价格或身份不能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主要是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则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