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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选领导干部考试法律知识考点-行政法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9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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