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实务》备考知识笔记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4
中收益还原法
根据土地纯收益是否变化、怎样变化及土地使用年限是无限年还是有限年选择正确的 计算公式;
总收益和总费用均应为客观值,且折算到年;
土地收益年限应从估价时点算起,至土地使用年期届满为止;
房屋的计提折旧年限除考虑房屋的耐用年限外,还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计 提折旧年限应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当房屋的耐用年限短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 应按房屋的耐用年限计算折旧,当房屋耐用年限长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应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房屋已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建筑物纯收益=建筑物现值X建筑物还原利率,而不能以建筑物重置价格为基数计算。
市场比较法
所选取的各比较交易案例应为用途相同、交易类型相同、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宗地的个别条件相近的正常交易案例,且交易时间一般为2年内的交易实例,最长不超过3年;
各比较交易案例价格基础应统一;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选取因用途不同应有差别,且二者不能混淆;
进行比较因素修正时,要把握两点:第一,因为求算的是待估宗地价格,待估宗地的条件指数均位于分子,比较案例宗地条件指数均位于分母;
第二,以谁为基准,谁的条件指数即为 100。
成本逼近法
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应为客观值;
计算利息的基数为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和土地开发费,但计息期不同,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土地开发费的计息期根据费用的投人情况确定,在均匀投入的情况下按折半计算;计算利息的方式有单利和复利之分,若无具体说明,一般按复利计算;
计算利润的基数与计算利息的基数相同,不能错将利息作为计算利润的基数;
通过成本累加计算得到的估价结果一般是无限年期的,在出让地价估算时,一定要进行年期修正。
剩余法
建筑物售价、建筑费、专业费等应为客观值;
计算利息的基数包括待估宗地地价、建筑费、专业费和不可预见费;待估宗地地价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后三项的计息期根据其投入情况确定,在整个开发期均匀投入时为整个开发期的一半;
若已知条件为投资汇报率,则利润的计算基数与利息的计算基数一致,否则,一般为房地产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