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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师《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法规》章节知识点及例题(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5

  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人整理书报等,不属于民事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属于代理活动,而是其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只能起媒介作用,而非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例:在实施委托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发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是

  ( )。

  A.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C.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D.被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l)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履行债务、租赁、借用、接受赠与等。

  (2)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代理商标注册、纳税等。

  (3)代理进行诉讼。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l)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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