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2017-06-20
中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7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在执行国家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的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用于缓解学生生活困难;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学费减免政策;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不能满足其进第一志愿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志愿、分数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文综、数学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依次按考生的数学、外语、理综、语文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如个别专业生源计划不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退档。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联系电话:0431—81636255、81636256
联系人:王华凤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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