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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 :上海音乐学院 2017-05-17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音乐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上海 市 徐汇 区 汾阳 路 20 号
校区: 市 区 路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按教育部下达的本科专业计划规模,学校教学需要及历年生源质量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进校后教学外语统一为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十、录取规则 1、秋季集中录取阶段,我院非艺术类专业将根据各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投档考生人数进行录取[省(市)高招办提供的投档比例范围内(投档比例:100%)]。进档考生按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高考总分相同,不分文理科的省(市)在录取时按当地省(市)高招办制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处理(上海考生按同分排序规则处理后仍同分者,参考我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择优录取),分文、理科的省(市),在录取时文科以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理科以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 2、当考生所填的专业不能满足,但本人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且符合相关调剂专业的要求,我院将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中(需为同一学科专业组),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艺术类专业均需本院校考专业合格。 4、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本院艺术类招生章程。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中外合作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上海生源(除郊区以外)一律走读,外地生源安排住宿。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音乐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音乐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招生办公室:021-64316349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监察办公室:021-64317667
十五、网址 http://jwc.shcmusic.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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