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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政策(2018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16

天津市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政策(2018年)

  一、评审政策依据

  2018年我市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主要遵照以不文件精神:

  (一)《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津党办发[2018] 7号)

  (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8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 184 号)

  (三)《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专[1994]27号) ;

  (四)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的通知(津人[1994] 47号)。

  二、评审方式

  自2014年开始,我市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述职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现场答辩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将在现场提交评审材料时通知。

  三、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工作要求

  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报工作须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局级单位呈报的程序进行;对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档、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管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呈报。

  (二)参评范围

  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在岗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本市从事会人计专业技术工作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均可参加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

  审计岗位不得参评,原从事会计工作新调到审计岗位不足一年的人员可以参评。

  公务员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

  (三)推荐

  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单位不得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中:对申报人员表现、历年工作考核及学历、资历等情况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对于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成绩贡献等情况须由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审核盖章。在此基础上,单位领导正式签署推荐意见。

  (四)呈报

  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所属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委办局(集团公司)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为申报人员开具委托代评函。

  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前,须先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的报评材料扫描文件及电子文档,经审核通过后,持受理单再将评审材料报送到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高评委)。

  驻津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审的,须在报送评审材料前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和平区建设路18号市人力社保局1103室)办理委托代评手续,未经委托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五)审核

  会计高评委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拟提交评审的报评材料统一进行复审。

  (六)评审

  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复审通过后,由会计高评委组织述职答辩和评审。

  (七)公示

  按照市人社局有关规定,自2016年开始,会计高评委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天津会计”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将《评委会工作报告》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具备财经类博士学位(不分参加工作前或参加工作后),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二)具备财经类硕士学位(不分参加工作前或参加工作后),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三) 具备财经类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具备其他条件的申报人员,对资历的要求如下: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财经类中专学历、一九七零年底以前财经类大专或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并获得大学普通班学历(工农兵学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2.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财经类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六年以上;后取得的非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按学历破格对待。

  3.取得非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也可申报高级会计师(副高)。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8年底。

  五、应试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参评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达到我市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一次有效。当年合格人员,应在下一年度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 10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硬,性挂钩,只作为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参考因素。

  六、著作、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的著作论文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2篇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上述论文可以由申报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的财务方面的业务工作报告(包括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等)代替,业务报告中涉及单位不能公开的信息可以省略。

  (2)出版财务会计方面的专著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中专以上水平的会计专业教材。

  七、单位规模、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的要求

  (一)对申报人员单位规模的要求

  1.事业单位。配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校生在3000人以上的院校;会计知识密集型单位,如会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年管理资金(含收入和经费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处级事业单位。

  2.企业单位为中型模型以上企业。

  3.由于工作变动,原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单位工作,后调到小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比较突出也可申报。

  (二)对申报人员工作能力的要求

  1.能够独立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业务问题。能组织编制、审核财务预决算报告,开展经济分析,对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会计法规, 能草拟和正确解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方法。

  3.能承担重大财务与会计科学研究项目或调查研究课题,能对经济变化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并能撰写高水平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调查报告和有价值的学,禾论文。

  4.具有指导、审核、鉴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完成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的要求

  申报人员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以下各项均应附有关资料) :

  1.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市级财务与会计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具有较高水平,或经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或负责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在主持工作期间未发生过财务管理方面(特别是资金管理)方面的较大失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过重要建议并采纳,在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正确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运用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活动作出科学的预测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被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成绩显著,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主持财务会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经验,经推广后取得显著实效,并被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2天的继续教育培训,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由呈报单位负责审核,已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方可推荐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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