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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正高、高级会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2018-04-2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财(会)发〔2018〕219号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8 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06号)要求,现将2018 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从事会计工作,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7〕55 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中各项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2015年、2016年、201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取得 2017 年度宁夏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财会人员,符合《评审条件》中各项申报条件,可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公示。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06号)有关要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上报评审材料之前,将申报人的学历、工作业绩、申报级别和主要研究成果、发表论文等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推荐上报,上报推荐意见中要有量化的测评结果。

  (三)申报人员网上注册登录报名。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于 4 月 30 日前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宁夏人事考试网,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单位端口,根据操作说明进行单位注册登录。申报人于5月15日前,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个人端口,进行个人网上报名注册登录,按照网上申报流程进行职称申报,完成逐级审核,并确保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四)报送表格材料。职称申报人据实填报申报内容后,系统自动生成申报表格。申报人需导出并打印下列 5 张表格(全部采用A4纸并双面打印,不得自行制表打印)。《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系列职称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由用人单位、市县人社局及系列评审委员会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资料下载栏下载填报。按照申报材料清单要求,随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登记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打印表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五)材料报送时间。所有申报单位和个人均按照属地原则,于5月2日至20日向所在地地级市财政局提交材料并缴费。地级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于5月25日之前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系统自动生成的5张申报表一并报送。

  其中,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需提供:

  1.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任职文件。

  2.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证书和行业部门颁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

  3.学历证书(提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4.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原件核对退回)。

  5.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6.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报人考核测评结果、公示信息及公示结果。

  7.按规定提交的论文、著作(核心刊物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经济类刊物)。

  8.按规定提交的能力及业绩证明。

  9.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10.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企业无需填报)。

  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需提供: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2.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任职文件。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证书和行业部门颁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

  4.学历证书(提供历次学历证书)。

  5.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原件核对退回)。

  6.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7.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报人考核测评结果、公示信息及公示结果。

  8.按规定提交的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

  9. 按规定提交的能力及业绩证明。

  10.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11.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企业无需填报)。

  以上材料应装牛皮纸袋,材料袋需坚固,无破损,材料袋封面应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并按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如实填写,并将申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A:企业,B:事业及其它)填写在材料袋右上角。

  (二)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三)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对以往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成绩可作为 2017 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其中职称外语可代替公需课40 个学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禁止申报。发生过违纪违规、违纪事件或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不到5年的,不得申报。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社会贡献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盖章签字。对呈报单位在评议、推荐过程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三)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自治区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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