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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海南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2017-11-2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海南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人员: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海南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68531650。

  二、申报条件

  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2015—2017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及以上的人员。

  (二)符合《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申报评审的人员为非公务员(含参公,下同)。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审材料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单位审核评审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评审材料——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人员答辩——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公示评审结果——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一)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二)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2. 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3000字以内)。

  3. 证明材料

  (1)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会计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单位出具的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

  (2)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

  4.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政策理论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要求,其中,财会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含封面、目录和版权页。

  以上装订成册材料应以A4纸双面复印,每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依序胶装装订。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格式与往年不同,请以本文后附表格为准。

  (三)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附件:1.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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