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规》巩固习题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24
中1.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内容分别是什么?
2.简述导游证与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区别。
3.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4.当导游人员的10分被扣完后,对于正在带团的导游人员可以继续完成行程吗?
5.2009年8月,北京某单位50人乘坐飞机到昆明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一丽江一西双版纳九日游。在成行之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其中规定导游人员只能带游客去甲和乙两个购物点购物。行程开始时一切正常,但在最后一天行程即将结束时,导游人员对游客说来一趟西南边陲不容易,而邻国的缅甸玉在西双版纳价格特别便宜,游客们千万不要错过机会。按照约定,如需购物,应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店购物,因为这些商店是旅行社熟悉的商店,质量信誉都有保证。在导游人员的执意劝导下,游客不愿驳导游人员的面子,遂勉强去了旅行社指定的第三个购物点。其中10名游客购买了缅甸玉,每块购买价约2000元。返程后,10名游客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对缅甸玉进行鉴定,结论为所购玉石均为假玉石或低劣玉石,每块价值不到200元。第二天,l0名游客到该旅行社投诉导游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了情况。
请问: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如何处理?
6.2009年10月,导游人员李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于某提出请李某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人员李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李某人格的闲话。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李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参考答案:
1.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货币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1)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着持证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导游证则标志着国家准许持证人从事导游职业。
(2)颁证的机关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3)领取证书的程序不同。
(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
3.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4.可以。导游人员的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的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的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5.根据《旅行社条例》第59条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定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与经营者有串通欺骗消费者的事实的,应依法处理。
6.(1)李某有权拒绝游客于某的要求。因为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李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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