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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利润补缴以前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享递延纳税优惠待遇?

来源 :税问12366 2020-12-03

  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102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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