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复习(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1
中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复习(15)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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