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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高频考点(十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31

  一、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申报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申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纳税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架构

  四、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目确定

  五、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1.未达到增值税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规定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结合实际对提高起征点后采取核定征税方法的纳税人可重新核定定额。

  六、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规定。

  1.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以下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2.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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