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6
中计税成本的核算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2011年多选题考点)
(1)可否销售原则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
【新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见教材结合土地增值税看具体内容,其中注意: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2.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内容。
(三)成本计算方法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A/B)
(1)占地面积法。(2)建筑面积法。(3)直接成本法。(4)预算造价法。
2.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