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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收入的税务处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1

  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收入实现确认的具体规定: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4.委托方式:确认时间均为收到清单时,金额见下表:

委托方式 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收入金额的确认
支付手续费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
视同买断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买断价格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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