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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2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2011年9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规费,扣除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8)汇兑损益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必要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11)三项经费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应分期摊销。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5. 费用减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从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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