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个人所得税工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6
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要点 |
规则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注:从2011年9月1日由2000调整至3500,下同)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4800 |
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
适用税率 |
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1年9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经典例题】A企业职工张某2011年9月应发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补贴600元,全勤奖励400元,托儿费补助60元。单位从其应付工资中扣缴按政府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出共200元,还扣交为其因物业管理纠纷而被物业公司索取的保安费100元,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3000+600+400-200-3500=300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3%=9(元)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2011年11月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该公民每月应申报补税195元。
按规定:
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3%=4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3500)×10%-105=28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3500)×20%-555=525元
申报补税=525-(45+285)=195元
2.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典例题】李某为某中方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12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李某支付工资8000元,按照李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将应付李某工资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并提供有效凭证。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00 B.645 C.665 D.675
【答案】C
【解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8000×10%-3500)×10%-105=265(元)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6.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
7.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