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导航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扣除项目的标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5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必记考点及典型例题: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1) 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以及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2012新增:工会经费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典例题】企业2010年企业列支的职工薪酬是300万元(合理的),实际发放24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是40万元,假设不考虑期初余额。则2010年福利费应纳税调整( )万元。

  A.调减2万元   B.调增6.4万元

  C.调增6.4万元,余额待以后调整  D.不需要调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40×14%=33.6(万元),40-33.6=6.4(万元)

  【经典例题】某企业2008年~2012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如表所示:

  某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表

年份

工资薪金总额

税前扣除限额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实际扣除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2008年

1000万元

25万元

30万元

25万元

5万元

2009年

1500万元

37.5万元

40万元

37.5万元

7.5万元

2010年

2000万元

50万元

45万元

50万元

2.5万元

2011年

2000万元

50万元

45万元

47.5万元

0万元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经典例题】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10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5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用支出40万元,2010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67.5 B.47.5 C.27.5 D.20.5

  【答案】C

  【解析】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90-500×14%=20(万元)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扣除职工培训费后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的2.5%的比例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60-40-500×2.5%=7.5(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7.5=27.5(万元)。

  2012新增: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