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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精讲知识点(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6

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精讲知识点(2)

  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法定免税项目(续)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一)自产农产品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农业生产者用自产青茶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按规定税率(17%)征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

  【特别提示】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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