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导航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12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即外购货物)。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范围可关注:

  ①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②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③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二)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