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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0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委托加工抵税归纳】

  1. 抵扣范围与外购抵扣规则基本一致都是规定项目的已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都用倒轧的公式计算,但具体计算公式不同。

  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批发卷烟也不使用抵税政策。

  2.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后续处理不仅仅是《税法(Ⅰ)》中的难点内容,也是《涉税服务实务》中的难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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