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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8

【知识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债券投资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股票投资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

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考虑减值因素),持有期间产生的应收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提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正常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四)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五)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贷:投资收益

【提示】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的数字正确,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要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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