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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综合试题及答案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01

11.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1)占有的权利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如果他人对此有异议,则由异议人负举证责任。本题中,戒指的占有人为乙,本可以推定乙享有合法的占有权甚至所有权,但甲能够证明2015年10月1日前其对戒指的占有是合法的;而乙又不能证明自己从甲处合法取得了戒指,因此足以证明乙对戒指并不享有合法权利,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甲、乙对该戒指有所有权,同时也没有表明该戒指是无主物,不存在判决归国家所有的理由,也不应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选项CD错误。

12.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购车款后,乙将车交付给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按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交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因丁保管不当致汽车毁损,遂将汽车送至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扣留,丙向戊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及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期限买卖合同

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E.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类型。本案中,甲、乙约定:货款分期支付,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此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2.下列关于本案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丁善意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C.甲付清余款前,该汽车所有权仍属于乙

D.丙继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E.乙向甲完成汽车交付时,甲即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变动。甲、乙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甲付清全款之前,该汽车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后乙将汽车又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非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所以选项AE错误,选项CD正确。丁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质权;选项B正确。

3.根据乙、丙的约定,该汽车所有权变动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简易交付    B.指示交付

C.拟制交付    D.占有改定

E.观念交付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动产尚为第三人所占有,则出让人可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因此,乙、丙关于交付方式的约定属于指示交付、观念交付。

4.诉讼发生时,该汽车上存在的有效物权包括( )。

A.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B.丁对该汽车的质权

C.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D.戊对该汽车的留置权

E.甲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变动。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选项A正确,选项CE错误。丁对甲不享有汽车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取得了汽车的质权;选项B正确。戊依据维修合同的约定依法占有汽车,丁无力支付维修费时,戊有权留置该汽车;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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