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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侦查措施的种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7

  侦查

  1.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

  2. 侦查措施的种类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8)通缉。

  【相关链接1•刑罚】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相关链接2•强制措施】(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

  3. 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

  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②传唤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③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⑤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⑥录音录像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D)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4. 询问证人、被害人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5. 勘验、检查

  (1)勘验的对象是场所、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2)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6. 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的,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

  (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8. 鉴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9. 技术侦查措施

  (1)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

  (2)严格控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10. 通缉

  (1)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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