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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9

  1.无效法律行为

  (1)后果: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效力。

  (2)类型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后果

  (2)撤销权的消灭

  (3)类型

  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样态、附款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017年调整)

  1.无效法律行为

  (1)后果: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效力。

  (2)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欺诈、受胁迫所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⑦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后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撤销权的消灭

  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类型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1)后果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的承认或拒绝。

  (2)类型

  ①无权处分;

  【提示】无权处分人所为的物权行为效力未定,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②狭义无权代理;

  【提示】表见代理情境下,善意第三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③债务承担;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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