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导航

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要点总结(十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3

民事诉讼证明

证明的范围

1. 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 无需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相关推荐: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汇总(57讲)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汇总
 
2017年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7年税务师资格考试时间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