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要点总结(十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3
中民事诉讼证明
证明的范围
1. 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 无需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