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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3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除行政合同关系外)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权利

  1、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行政参与权(如听证权);行政受益权(如减免税);行政请求权(如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行政主体的标准

  有三个:“名、权、责”。

  四、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

  五、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

  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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