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3
中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除行政合同关系外)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权利
1、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行政参与权(如听证权);行政受益权(如减免税);行政请求权(如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行政主体的标准
有三个:“名、权、责”。
四、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
五、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
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