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1
中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负担的不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自然人借款(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内容名称)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其内容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三)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2.拍卖
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要约;拍卖人落槌是承诺。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认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提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a.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两条件同时具备)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提示: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不是终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六、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