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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2

  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及划分意义

  (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分担的不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若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生效则属于实践性合同,否则属于诺成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成立的方式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

  (五)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内容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且有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定名称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注意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2、交叉要约

  3、拍卖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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