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所有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3
中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三)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
(一)所有权取得
1、所有权的基本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比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2)依事实而取得(比如继承、建造等)。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事实而取得。事实表现类型:
①继承;
②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③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④收取孳息;
⑤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⑥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⑧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⑨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注意掌握区分这三种形式的内容。
(3)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多选题】下列哪种情况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A.收取孳息
B.生产所得
C.互易取得
D.受赠取得
E.添附取得
【答案】ABE
【解析】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生产取得;没收取得;孳息取得;添附取得;无主财产取得。
【单选题】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新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 ( )。
A.继受取得
B.善意取得
C.孽息收取
D.添附取得
【答案】D
【解析】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单选题】甲将父亲的手表偷偷卖给乙,乙不知道甲无权转让该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返还该手表给甲的父亲
B.乙应当返还该手表给甲,由甲返还给其父
C.乙购得的手表无须返还,该手表归乙所有
D.乙购得的手表应当上缴主管机关
【答案】C
【解析】考查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比如:抛弃、出让。
2、因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即消灭。
三、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一)共有的内容
共有人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
(二)共有的成立
1、依约定――合同
2、依法律――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三)特例――准共有
对于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称之为准共有。
(四)共有的基本分类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效力
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效力
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及内容
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成员权。
(二)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三)成员权的行使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事项: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
④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⑤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
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相邻权
包括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