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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物权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8

 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物权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主要分类及划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原物与孳息物

  4、特殊种类的物:如货币、证券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三)公示、公信原则

  【多选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三大原则。

 三、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一)基本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二)其他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自己的决定权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与同为财产权的债权之间的效力)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对侵权行为的反抗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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