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物权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8
中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物权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主要分类及划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原物与孳息物
4、特殊种类的物:如货币、证券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三)公示、公信原则
【多选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三大原则。
三、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一)基本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二)其他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自己的决定权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与同为财产权的债权之间的效力)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对侵权行为的反抗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