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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设定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2

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设定权

 (一)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和限制公民通信自由);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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