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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质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6

质权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2.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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