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保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3
中保证
(一)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不能作为保证人。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形式
1.主从合同式
2.主从条款式
3.第三人单方面的保证承诺
4.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章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1)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四)欺诈抗辩
1.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2.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3.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免责。
4.法律不承认“保证人如果受债务人欺骗,可以免责”。
(五)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七)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内容变更(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感;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3.变更合同标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